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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与郭正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郭正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720号原告: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夏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6230339Y(1-1)。法定代表人:花广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公司职工。被告:郭正伟,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正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仁子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南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殿波审 判 员  刘喜乐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姬福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