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志、缪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缪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缪永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缪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6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