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军与被执行人刘祥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军,刘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军,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刘祥云,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赵国军与被执行人刘祥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刘祥云偿还赵国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祥云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