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王彩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王彩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黄子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霖,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云,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彩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镒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其不承担赔偿金。事实和理由:王彩云于2013年1月31日进入镒胜公司处工作,自2016年6月23日开始王彩云每月间歇性请假,并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最后一次请假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8日王彩云打电话给领班,讲家里有老人去世要晚来,但王彩云一直到2016年10月21日不来报到,无奈镒胜公司才办理也退工手续,仲裁开庭时王彩云都没有提供休息证明。镒胜公司认为王彩云知道请假流程需材料,但王彩云在最后一期请假拒不提供休息证明,王彩云超期无故不来上班,镒胜公司为王彩云办理了退工手续,责任在于王彩云,镒胜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一审认定违法解除是错误的。王彩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镒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不支付王彩云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彩云于2013年1月31日进入镒胜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镒胜公司为王彩云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6月王彩云被检查出狼疮性肾炎V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王彩云住院治疗(4次),于2016年10月6日出院。后王彩云又两次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10日出院。期间王彩云向镒胜公司请病假至2016年10月11日止。2016年10月12日医事证明王彩云休息两周(至2016年10月25日),但王彩云没有将医事证明交给镒胜公司(镒胜公司认为王彩云没有将医事证明交给镒胜公司,按旷工自离处理;王彩云认为2016年10月13日电话向领班请假,2016年10月20日将医事证明交给领班,镒胜公司予以否认)。2016年10月20日镒胜公司口头通知王彩云,因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自离处理。2016年10月21日镒胜公司为王彩云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退工原因本人辞职。王彩云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500元。嗣后,王彩云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镒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该委作出裁决:一、镒胜公司支付王彩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镒胜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出院记录、医事证明、劳动合同备案信息、仲裁裁决书及一审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王彩云进入镒胜公司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王彩云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并向镒胜公司履行了请病假手续(至2016年10月11日),镒胜公司也是知道王彩云为长期病假之事实。王彩云病假期满后,仍需要休息(住院治疗),医院也出具了医事证明,王彩云仅仅没有及时将医事证明交给镒胜公司,且王彩云认为已打电话给领班请(病)假,镒胜公司也没有履行通知王彩云上班之义务(或询问王彩云病情),也没有给予王彩云申辩权利,而在王彩云递交医事证明时,即通知王彩云按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次日为王彩云办理了退工手续(本人辞职)。综上所述,王彩云因病请假期满后,仍需要休息和住院治疗,并有医事证明予以证实,后又两次住院治疗之事实,应当认定王彩云一直在医疗期,而镒胜公司在王彩云医疗期内,认为王彩云旷工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镒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镒胜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一审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8个月王彩云本人平均工资,计28000元。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支付王彩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2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镒胜公司在王彩云长期病假,王彩云也电话请假情况下,以王彩云未及时交医事证明为由认定王彩云未办理请假手续,对王彩云按照旷工自离处理并办理退工手续,镒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一审认定镒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彩云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镒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镒胜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