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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书莲与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莲,王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144号原告刘书莲,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王辉,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刘书莲与被告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书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