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书莲与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莲,王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144号原告刘书莲,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王辉,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刘书莲与被告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书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