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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宝金与刘学良、张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金,刘学良,张利宏,杨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427号原告:郭宝金,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芳,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利宏,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春和,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原告郭宝金与被告刘学良、张利宏、杨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