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宝金与刘学良、张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金,刘学良,张利宏,杨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427号原告:郭宝金,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芳,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利宏,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春和,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原告郭宝金与被告刘学良、张利宏、杨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