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2137号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刘龙新村131栋33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562176171J。负责人:柴忠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琼,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桃花镇),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1493494468。法定代表人:凤良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协力消防公司)诉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审判员梅乐喜、人民陪审员王朝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力消防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周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凤氏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协力消防公司诉称,2012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华凤国际综合楼《消防设施专业安装工程总分包合同》及《消防通风工程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建设的华凤国际综合楼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893678元,并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消防验收合格六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如果被告延迟付款超过30天,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部分工程款20%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款由被告财务直接划拨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施工安装。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于2013年3月22日经消防大队验收合格,但被告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欠工程款164347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643678.00元整及违约金人民币328735.6元整,合计人民币1972413.6元整;二、请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自2014年3月23日至付清全部工程价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对上述工程价款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将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643678.00元变更为130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工商档案》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二、《消防设施专业安装工程总分包合同》一份、《消防通风工程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及原告主张的依据;三、《收款收据》一份、《工程技术联系单》六份、《华凤国际AB楼消防工程款说明》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保证金10000元的事实;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合同未约定的增项工程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43678元整;证明涉案消防安装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事实;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130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四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依据前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月9日,发包方(甲方)凤氏公司、总包方(乙方)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包方(丙方)协力消防公司签订《消防设施专业安装工程总分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丙方对华凤国际A-B楼消防设施水系统、消火栓、感温、感烟报警、通风系统及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等进行施工承包;合同总价1800000元;本合同工程款由甲方财务直接划拨给丙方,负责监督审定丙方进度报表,按时向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何设备材料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详见补充合同。承包人负责自身施工范围内消防验收通过,若消防验收出现问题由所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如甲方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退货部分或延迟付款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2012年1月9日,甲方凤氏公司、乙方协力消防公司签订《消防通风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消防验收合格六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2012年10月12日,发包方(甲方)凤氏公司、总包方(乙方)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包方(丙方)协力消防公司签订《消防设施专业安装工程总分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丙方对华凤国际4层加层消防设施水系统、消火栓、感温、感烟报警、通风系统及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等进行施工承包;合同总价520000元,其他内容同前一合同。合同签订后,协力消防公司组织施工。2013年3月22日,肥西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西公消验字〈2013〉第008号),认为华凤国际综合楼工程1至3层商业部分和5至23层住宅部分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地下室及四层商业部分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应另行申报消防竣工验收。2016年7月29日,凤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凤良群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消防工程款1300000元。本院认为,凤良群系凤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在凤氏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其系为个人事务出具欠条及未举证证实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凤良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凤氏公司,故协力消防诉求凤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1300000元工程款包含两份合同工程的价款,即A-B楼其他楼层和4层加层工程的款项,且就各部分工程款无法区分。A-B楼其他楼层的工程已于2013年3月22日消防验收合格,故该部分工程款应于2014年3月21日付清,协力消防要求支付此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4层加层工程,虽无证据证实已通过消防验收,但凤良群出具欠条这一结算行为,表明施工工程系合格工程,亦表明协力消防公司向凤氏公司主张过权利,而自权利主张之日已超过30日,故对此部分工程款应适用20%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故对协力消防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工程系分项工程,不能脱离主体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故协力消防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及违约金26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2元,由原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712元,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琴审 判 员  梅乐喜人民陪审员  王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