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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彦与龚鸣、那青、昆明市中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嵩明中恒永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龚鸣,那青,昆明市中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嵩明中恒永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龚鸣。被执行人:那青。被执行人:昆明市中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嵩明中恒永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张彦诉龚鸣、那青、昆明市中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嵩明中恒永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云0112民初6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龚鸣、那青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6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