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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金昌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检修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