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代朝书与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朝书,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代朝书,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白果1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5659-0。本院在执行代朝书与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经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柯晓兰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