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广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树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广武,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利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