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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少彬、何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彬,何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郑少彬,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少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少彬、被执行人何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