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印与毛兴元、徐保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印,毛兴元,徐保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民初543号原告:王春印,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毛兴元,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徐保安,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王春印与被告毛兴元、徐保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印、被告毛兴元、徐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违约金和种树费用63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我与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期限32年,承包费15000元一次性付给了二被告,并约定了承包范围。2017年1月13日,我在承包地上种了花椒树,2017年2月28日,王福保将我的花椒树拔掉,并说该地归他所有。我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解决,被告迟迟不予解决。被告:毛兴元辩称,当时说好承包期限是30年,��年500元,共15000元,原告说讲个人情,就又多让原告承包2年,承包期限为32年。一块大地块是承包地,东坡上有一块荒地不属于承包范围,原告说也想种,我当时也不知道是谁的荒地,我说这个事情以后再说。2016年9月份,我和徐树林跟原告找到王培玉、毛小平说荒地的事情,他们同意让原告耕种,又找到王福保,王福保说地是你们的,我也不种了,与我没有关系,我让王福保到地里看下,王福保说不用了。我们到地里,将界限四至定了,原告将钱给我了。后来原告说王福保反悔了,2017年正月17日我找到雪白庄村长,我和徐保安一起找王福保说事情,王福保说反悔了,我说分地的时候已经将地分开了。后来我们到王培玉的家里,村长和王海军找王福保说,王福保说要刨原告的树,我们给原告打电话,我们都到地里去了,王福保的媳妇也到地里去了,原告拉着她不让��刨,是原告不配合我们一起解决事情,后来王福保跟我们要1000元。我没有违约,也没有将别人的地划给原告,王福保刨树与我没有关系,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违约金,不应给原告违约金。被告:徐保安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毛兴元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欲承包二被告承包经营的3亩牛蹄地,商定承包期限30年,一年500元,共15000元,之后,原告提出能不能另外无偿延长承包期2年及耕种雪白庄村王福保等人位于牛蹄地东坡的一块荒地。2016年9月份,原、被告找到王福保等人协商荒地事宜,王福保等人均表示同意让原告耕种。原、被告到地里将牛蹄地四至界限确定后,二被告将牛蹄地及荒地交付原告耕种,原告将15000元承包费交付二被告,并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牛蹄地块3亩承包经营权转让原告从事生产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界限四至与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被告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给乙方(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5000元。之后,王福保反悔,被告找王福保所在的雪白庄村村委会解决,王福保向被告要1000元,被告未同意。2017年春节过后王福保要将原告在荒地种植的花椒树苗拔掉时,被告让原告报警,原告以王福保说荒地是他的,不予报警。原告诉称王福保拔掉其花椒树60棵,买时每棵2元,工钱500元,被告认为荒地一分,株距行距3米,只能栽10棵树。二被告承包经营的牛蹄地及诉争的荒地距离卫辉市狮豹头乡雪白庄村较近,王福保与原告系远门亲戚,均系卫辉市狮豹头乡雪白庄村村民。本院认为,二被告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牛蹄地及转包合同之外的荒地交付于原告后,王福保反悔,以荒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发生争执。在二被告找雪白庄村村委会解决,王福保要将原告种植的花椒树拔掉时,被告要求原告报警,原告拒绝,原告遭受的损失与二被告无关。纠纷发生后二被告积极找有关组织解决,二被告未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违约金和种树费用6300元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春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