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424号原告: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607-1。法定代表人:王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法务。被告:XX,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宝立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