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32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主任。被告:蒋杰,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蒋杰已经支付相关费用,且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勾世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滕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