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程日凤、冷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日凤,冷君,冷凤兰,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程日凤,女。被执行人冷君,男。被执行人冷凤兰,女。被执行人王娥,女。申请人程日凤与被执行人冷君、冷凤兰、王娥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7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01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冷君、冷凤兰、王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冷君、冷凤兰、王娥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1日本院对冷君、冷凤兰、王娥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冷君、冷凤兰、王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冷君、冷凤兰、王娥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冷君、冷凤兰、王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尚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