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龙瑞与郭全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瑞,男,汉族,农民。原被执行人:郭全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龙瑞与郭全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被执行人郭全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10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原被执行人郭全库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原被执行人郭全库于2017年5月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妻李淑梅与其子郭宝毅、郭宝圆继承了原被执行人郭全库的全部财产,故应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原执行人郭全库之子郭宝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支行账户6228480218168436978的存款12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