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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艺帆与郑州克尔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帆,郑州克尔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581号原告:王艺帆,女,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克尔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136号楼6层01号。法定代表人:董俊峰。原告王艺帆与被告郑州克尔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艺帆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艺帆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