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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烈淼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烈淼,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429号原告:金烈淼,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烈淼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金烈淼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烈淼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31元,剩余53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