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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邢小娟与杨豪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娟,杨豪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28号原告:邢小娟,女,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豪杰,男,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邢小娟与被告杨豪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邢小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邢小娟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