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邢小娟与杨豪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娟,杨豪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28号原告:邢小娟,女,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豪杰,男,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邢小娟与被告杨豪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邢小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邢小娟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