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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国新、钱建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新,钱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0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新,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钱建荣,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建荣支付借款5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钱建荣持有中国普通护照,申请执行人周国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钱建荣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钱建荣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卓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