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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瑞娟与郭文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娟,郭文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21号原告:陈瑞娟,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文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陈瑞娟与被告郭文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陈瑞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瑞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陈瑞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