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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全泉与被告唐朝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泉,唐朝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初435号原告:全泉,女,1990年出生。被告:唐朝顺,男,1962年出生。原告全泉与被告唐朝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朝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3500元订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定制一套沙发和茶几,款式和价格均达成一致,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3500元;9月28日被告发给原告的沙发图片与原告定制的沙发图片款式不一样,双方经几次协商后达成退款,但被告虽答应退款却一直没有结果,原告无奈拨打12345热线投诉,投诉机构虽然跟进,但被告电话中说过几天把钱退给我却一直没有结果。被告唐朝顺书面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不服,原告向永州市工商局投诉冷水滩河东梅湾路红旗家具店,对该店的名声和损失要负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7月30日,原告全泉通过微信向被告唐朝顺经营的广东佛山伴豪酒店家具以7050元的价格定制一套沙发茶几,双方通过微信就沙发的款式达成一致,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3500元定金。2、2016年9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将做好的沙发图片发给原告,因图片上沙发的款式与原告定制的款式不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重做或者退款,双方沟通后被告唐朝顺表示无法按照原告的要求重新制作沙发并答应退款3000元,但迟迟没有结果。3、原告通过12345投诉热线先后向有关部门投诉,仍没有得到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就定制沙发的款式、价格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作为定制方按约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方作为承揽方没有完全按照原告定制的沙发款式制作,且明确表示不能重新制作,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向永州市工商局投诉冷水滩河东梅湾路红旗家具店的行为损害了该店的名声”系另一法律关系,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朝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全泉定金35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朝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燕兰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