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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要六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要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8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要六,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天门市。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要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要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2受雇于工地负责人谢某1在天门市工业园德荃公司红星美凯龙工地驾驶轮式装载机施工修路,被告人谢要六等当地村民认为征地没有付款而加以阻拦。后被告人谢要六持柴刀将被害人刘某2砍伤并将铲车玻璃及大灯砸毁。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的山东临工LG936L轮式装载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要六在其侄子谢文峰的陪同下,主动到仙北工业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谢要六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2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元,被害人刘某2对被告人谢要六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谢要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要六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谢某1、易某、谢某4、谢某2、谢某3的证言,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认字[2016]第1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天门县人民法院(83)天法刑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办案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要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要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谢要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要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作案凶器柴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翟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