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倪海燕与李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燕,李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99号原告:倪海燕,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洪伟,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海燕与被告李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正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