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代银中申请执行赖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银中,赖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304号申请执行人代银中,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赖伟云,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代银中申请执行赖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民初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