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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代银中申请执行赖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银中,赖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304号申请执行人代银中,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赖伟云,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代银中申请执行赖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民初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