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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守云与被执行人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云,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守云,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孙明,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云与被执行人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明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李守云确认。申请执行人李守云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