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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樊某、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周某,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团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团民一初字第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