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才、周晓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周晓阳,褚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才,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晓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褚平锋,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6)浙1023民初3592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周晓阳、褚平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才借款3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017年5月16日以(2017)浙1023执12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晓阳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288号名都豪庭3幢7号房地产,但被执行人周晓阳、褚平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晓阳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288号名都豪庭3幢7号【产权证号:102681;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08)第016**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审 判 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