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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生诉被告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生,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481号原告:贾永生。被告: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俞保国,主任。原告贾永生诉被告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