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尚海娟、李文光与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海娟,李文光,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90号申请人尚海娟,女,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文光,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金城百货楼上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673131-3.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经理。尚海娟、李文光申请执行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尚海娟、李文光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人尚海娟、李文光办理位于涌金商贸城CD区一层1088、1106铺的房产登记,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税收问题,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能力缴纳该笔税款,以致涉案房产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