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涛与安康市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79号原告杨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小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告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汉)安监[2017]01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决定撤销其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汉)安监罚[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017年5月31日,原告杨涛以被告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其作出的(汉)安监罚[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杨涛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郭世军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李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