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杜抚林与彭道平、宁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抚林,彭道平,宁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493号原告:杜抚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私营业主,住崇仁县,被告:彭道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公务员,住崇仁县,被告:宁爱连,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退休职工,住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抚林与被告彭道平、宁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抚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彭道平、宁爱连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号牌为赣F×××××的轿车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杜抚林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由原告杜抚林提供号牌为赣F×××××的轿车作为担保,原告杜抚林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杜抚林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彭道平、宁爱连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杜抚林号牌为赣F×××××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幼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