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燕,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双峰县。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红心、王雅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燕系吸毒人员,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肖燕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5日,肖燕在双峰县和信宾馆开了201房间居住。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欣到和信宾馆201房间内,肖燕容留刘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牌片剂(俗称麻古)。2、2016年5月16日23时至5月17日凌晨,肖燕在其租住的双峰县永丰镇犁头村上湾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贺某1、聂某、“续哥”(待查),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5月18日14时许,肖燕在其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聂某、“抱抱”(待查)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6年5月18日22时许,肖燕在其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贺某1、聂某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肖燕、聂某、贺某1在肖燕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全某、聂某、贺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燕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燕系吸毒人员,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肖燕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5日,肖燕在双峰县和信宾馆开了201房间居住。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欣到和信宾馆201房间内,肖燕容留刘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牌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6日下午13时许,他电话给肖燕得知其在和信宾馆201房,其要他过去玩,他到房间时看到肖燕带着其一个月大的儿子在里面,后来肖燕从抽屉拿出来红色的麻古和白色晶体状的冰毒,又拿出一个事先用矿泉水瓶做的麻古壶,他们将麻古和冰毒放到锡纸上,用打火机烤锡纸上的毒品,将毒品所产生的毒烟吸入嘴中,他吸了几口,肖燕接过去吸了几口,吸完后他在电脑上上网,肖燕在一边带小孩,晚上22时许,公安人员到房间将他和肖燕带走,并查获肖燕所带来的冰毒约0.05克和一粒红色麻古,另还有一个麻古壶。(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肖燕于2015年10月24日开了和信宾馆8201房间,一直续房到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带走,其身份证号码是,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其在这住宿期间抱有一名婴儿。(3)、被告人肖燕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2016年5月16日23时至5月17日凌晨,肖燕在其租住的双峰县永丰镇犁头村上湾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贺某1、聂某、“续哥”(待查),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白天,他把贺某1加为微信好友,还发了红包给其,到5月17日凌晨0时左右,贺某1用肖燕的手机打电话要他到肖燕在和缘饭店5楼的租房里一起吸食冰毒、麻古,他就去到肖燕的租房内,看到肖燕、贺某1还有另外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三个人坐在桌子旁边吸冰毒、麻古,他就和其三人一起吸食冰毒、麻古,吸完后,那个男子就离开了,他和肖燕、贺某1聊了一会天,然后他和贺某1也离开了肖燕的租房,各自回家了。(2)、证人贺某1的证言证明,她大概是从2013年年底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一直至今,2016年5月16日晚上23时许,肖燕在微信上联系她去其家玩,她就去了肖燕在双峰县城和缘饭店5楼的租房内,房间的桌子上有一条包着冰毒和麻古的锡纸,她们一起聊了下天,肖燕就从桌子下面拿出一个吸壶,她们就轮流用打火机烧着冰毒和麻古通过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二口,剩下的冰毒和麻古就放在桌子上,她们又继续聊天,在聊天的时候,她对肖燕说白天有个叫“老头子”的人加了她微信,恰好肖燕也认得,肖燕就打电话给“老头子”,电话接通后她接的电话,要“老头子”来肖燕家玩,“老头子”答应了,没过多久,她朋友“续哥”来肖燕租房内接她,“续哥”看到桌子上有吸壶和她们吸剩下的冰毒、麻古,就用打火机烧着冰毒和麻古通过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口,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2016年5月17日的凌晨l时许,“老头子”就过来了,她、肖燕和“老头子”就坐在桌子旁边轮流吸食完剩下的冰毒、麻古,吸完后,“续哥”有事先离开了,她们三人在房间内聊了下天,她和“老头子”一起离开了肖燕家。(3)、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30日,全某辨认出肖燕就是租住在其家五楼的“燕妹叽”;2017年1月22日,肖燕分别辨认出聂某和贺某1。(4)、被告人肖燕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3、2016年5月18日14时许,肖燕在其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聂某、“抱抱”(待查)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8日下午3点左右,她来到和缘饭店五楼肖燕的租房内,看到肖燕和另外一个朋友“抱抱”在房间里,桌子上有一条锡纸,锡纸上有条打好了的冰毒、麻古,他见状就拿起桌上的吸壶和冰毒、麻古用打火机烤着吸食了几口,然后肖燕和“抱抱”一起吸食了几口,吸完后,他就问肖燕借钱,肖燕说没钱,他坐了一会,就和“抱抱”一起离开了。(2)、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22日,肖燕辨认出聂某。(3)、被告人肖燕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4、2016年5月18日22时许,肖燕在其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容留贺某1、聂某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肖燕、聂某、贺某1在肖燕租住的和缘饭店五楼的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8日晚上9点50分左右,他来到和缘饭店五楼肖燕的租房内,看到肖燕带着其女儿在房间里,还有一个30多岁年纪的男子在里面,肖燕从钱包内拿了2个塑料袋出来,放在桌子上,其中一个塑料袋里装了少量冰毒,另一个塑料袋里装了小半粒麻古,他见状把冰毒、麻古倒到一条锡纸上混在一起打成条,拿起桌上的一个吸壶,用打火机烤锡纸上的毒品,然后通过吸壶将毒烟吸进嘴里,那个三十来岁的男子也过来吸了两口,然后就离开房间了,过了一会贺某1到了肖燕的房子里,就拿起吸壶,他见状就拿起锡纸用打火机帮忙烤那些冰毒、麻古,贺某1用吸壶吸食几口后,他就接着吸了一口冰毒、麻古,然后肖燕过来拿吸壶吸了几口冰毒、麻古,吸完后,他们三人就在房间里聊天,过了几分钟民警就冲进来将他们查获了。(2)、证人贺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l8日晚上21时许,她跟肖燕微信聊天的时候,肖燕要她过去玩,她去了肖燕的租房里,她进去时看到肖燕母女和一外号“老头子”的男子在里面,房间内的桌子上摆了一个吸壶,吸壶旁边有用锡纸包好了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老头子”将桌上的吸壶上的吸管伸给她,并用打火机烧着包着冰毒和麻古的锡纸,她就吸食了一口,“老头子”将吸管拿过去继续吸食,之后她就在旁边玩手机,没注意肖燕是否吸食了冰毒和麻古,到了晚上23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进来将她们三人抓获了,民警对她们的身份进行询问,她才知道“老头子”真实姓名叫聂某,随后民警对房间和她们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她的包内查获出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民警又在房间的桌子下面查获出一黑色袋子,在袋子内查获出几包冰毒和麻古。(3)、双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入库清单证明,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从肖燕处扣押到吸毒吸壶一个(怡宝牌矿泉水瓶、瓶盖上插吸管)、锡纸壹筒、在贺某1处扣押白色晶体(塑料袋包装、称重约1克)、红色片状物壹粒、锡纸一卷;扣押了无人持有的白色晶体三包(每小包连包装0.1克重)、红色片状物三粒(红色药片状、蓝色吸管包装)。(4)、双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双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9日对肖燕、贺某1、聂某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5)、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30日,全某辨认出肖燕就是租住在其家五楼的“燕妹叽”;2017年1月22日,肖燕分别辨认出聂某和贺某1。(6)、现场照片证明,肖燕的租房情况及公安机关从其租房内查获的吸毒工具等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8日晚23时许,双峰县公安禁毒大队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和缘饭店五楼出租房内抓获吸食毒品违法嫌疑人肖燕、聂某、贺某1,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及少量冰毒和麻古。(8)、被告人肖燕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综合证明全案事实的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双峰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该局于2016年5月19日决定对肖燕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2)、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肖燕及吸毒人员聂某、贺某1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22日10时,肖燕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交代清楚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4)、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双峰县公安局因肖燕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27日对肖燕合并决定拘留十五日,因其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因肖燕吸食冰毒和麻古,于2016年4月9日决定对肖燕行政拘留十日,因其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因肖燕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9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同日因聂某、贺某1吸食毒品决定对聂某、贺某1各行政拘留十五日。(5)、医学证明、病历资料证明,肖燕于2014年7月16日生育女儿朱涵钰,2015年10月3日生育儿子朱锦炎,2017年1月19日经检查怀孕15周左右。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人民陪审员 王雅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