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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冰、张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冰,张继娜,华新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冰,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娜,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璐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华新定,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冰与被上诉人张继娜、原审被告华新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继娜于2016年8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立案时有4150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吴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燕燕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