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月峰申请执行黄永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锋,黄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月锋,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黄永庆,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月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永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庆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黄永庆同意协助本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