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振华与陶志永、高春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华,陶志永,高春花,昆山市乾端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龙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621号原告:姜振华,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陶志永,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高春花,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昆山市乾端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80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9450667Y。法定代表人:陶志永,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龙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414891。法定代表人:陶志永,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振华与被告陶志永、高春花、昆山市乾端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龙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姜振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志永、高春花、昆山市乾端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龙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原告姜振华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