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大海与孙玉山、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海,孙玉山,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海,男,1972年2月11日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孙玉山,男,1966年6月2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周彦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大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2029.83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大海与被执行人孙玉山、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孙玉山、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