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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25号申请人: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香江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5730825G法定代表人:张华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岩,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37600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山鑫石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山鑫���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加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