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泳与周玲燕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泳,周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523号之一申请人:高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申请人:周玲燕,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申请人高泳与被申请人周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玲燕名下位于芒市营水路学府时代G3幢809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高泳以名下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7)云310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高泳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