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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刘文玲与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刘文玲,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文玲,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魏大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殷子翔,该公司经理。张军、刘文玲与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查封了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的中冉•雅筑小区1#、3#、5#、7#在建工程,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军、刘���玲申请解除对该在建工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的中冉•雅筑小区1#、3#、5#、7#在建工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