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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绪成与被告蔡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成,蔡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19号原告:张绪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吉荣,男,汉族,居民。原告张绪成与被告蔡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张绪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计2111.50元,由原告张绪成负担。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