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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兴英与重庆市万州区鸿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兴英,重庆市万州区鸿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兴英,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鸿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兴英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