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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昌乐县祥利建材厂、潍坊泓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昌乐县祥利建材厂,潍坊泓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李庆禄,刘萍,刘锦亭,李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97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昌乐县祥利建材厂。被申请人:潍坊泓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庆禄。被申请人:刘萍,系被告李庆禄之妻。被申请人:刘锦亭。被申请人:李桂兰,系被告刘锦亭之妻。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昌乐县祥利建材厂、潍坊泓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李庆禄、刘萍、刘锦亭、李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乐县祥利建材厂、潍坊泓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李庆禄、刘萍、刘锦亭、李桂兰银行存款2462366.4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622366.4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