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源市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宇湘、张伟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湘,张伟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697号原告河源市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源市源城区南提路宝豪御龙湾一期12栋。法定代表人郑锦清。委托代理人朱传芳,广东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素芬,广东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宇湘,男,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张伟生,男,住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审 判 长 李振华审 判 员 朱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苏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