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银,男,1996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张银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