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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庆海与刘韶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海,刘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海被执行人:刘韶华案外人:曾凡勇案外人:王进玖本院在恢复执行罗庆海与刘韶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曾凡勇、王进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执行标的24500元,前期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韶华已履行7800元,现下欠申请执行人罗庆海16700元。被执行人刘韶华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罗庆海支付现金15000元,申请执行人罗庆海放弃余款1700元以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本案执行完毕;二、案外人曾凡勇、王进玖自愿为被执行人刘韶华做执行担保,若被执行人刘韶华在上述约定期限届满时仍未给付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则由案外人曾凡勇、王进玖支付现金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庆海以了结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