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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梁清兰、邵学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清兰,邵学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53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清兰,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邵学良,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清兰、邵学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