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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贾基强与杜宗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基强,杜宗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724号原告:贾基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杜宗付,男,汉族,1948年1月8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贾基强与被告杜宗付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基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郝德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