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6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7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