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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6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7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金 来源:百度“”